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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共享泉城碧水蓝天——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Jan 7, 2023 | 作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共享泉城碧水蓝天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钢城区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2023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钢城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至:汶水溪路—钢都大街东段—钢城东外环;南至:钢城南外环—永兴路—京沪高速路;西至:颜庄河沿河东路—205国道—钢城西外环—九龙西大街—京沪高速路;北至:钢城北外环—韩莱路。四至路线穿行村(居)整体纳入禁止燃放区域。

(二)颜庄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北至龙行街—北外环,西至昆山路,南至广州路,东至沿河路。

辛庄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北至蟠龙大街,西至辛庄卫生院,南至莱马路,东至锦龙山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钢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办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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