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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Feb 18, 2023 | 作者:


不忘

初心

为进一步强化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刚性要求

全面提升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近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十条”(试行)


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革命文物

革命文物主要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也纳入革命文物范畴。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和非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